學生成績評量(縣府補充規定)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97年12月16日府教數字第0970426725號函發布

101年7月 13日桃教小字第1010032239 號函發布

一、                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習領域之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彈性學習節數實施之課程評量得納入其相關學習領域實施。

四、國民小學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至三次為原則,評量時間及次數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之。

五、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六、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任課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及相關人員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列印。

七、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八、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加次數各校得另定之。

九、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成績標準者,則發修業證明書。(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須另登錄於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籍紀錄表。

十一、本補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