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桃園縣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國民中小學教育正常發展,提昇本縣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如下: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主。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落實常態編班。其辦理方式依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學校課程計畫報本府備查,並不得任意刪減課程。

★(三) 依教師持有之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就校內各領域專長開課及師資人數精算,以確實管控。

★(四) 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優先推薦其參與該科目進修活動,並協助其取得第二專長證照。

★(五) 積極掌握教學及活動現況,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進行教學視導,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

★(六) 學生評量之辦理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七) 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考試。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保密,不得公布全班或全校排名,以維護學生權益。

★(八) 課程教學應採用教育部審定之教材或學校各領域教學研究會核定之教材或教師自行研發之教材,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

★(九) 督導並協助教師於課堂中採多元智慧理論融入教學之模式,掌握全班不同程度學生之學習效果,激發學生之潛能,以提升學生學習效能及達成因材施教之目標。

★(十) 落實各領域教學功能,結合生涯發展教育,協助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探索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提供適性輔導;國中九年級得視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依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規定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十一) 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十二) 國民中學於正式課程時間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可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國中九年級可辦理留校自習,以充分利用教育資源。其辦理方式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學課後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及本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確實督導校內專任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及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私自邀集學生實施收費教學。

★(十四) 鼓勵教師在職進修,並從事改進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究,以精進教學能力,提昇學生學習效果。

四、本府為輔導學校正常教學,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日常教學視導,並將教學正常化列為重點視導項目。

★五、為激勵校長及學校行政人員辦學熱忱及教師專業精神,對於有優良表現之學校、教師從優敘獎;違反本要點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輔導仍未改進者,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