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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龜山區龜山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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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龜山區龜山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05.08.15訂定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二、目的: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發揮
民主與法治教育的功能,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三、依本要點設置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校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依本要點向本會提起申
訴。
四、組織成員:
(一)召集人:由校長兼任。
(二)執行秘書:由輔導主任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會議之召集工作。
(三)幹事:由特教組長兼任,收受申訴單及協辦會議之召開。
(四)委員:共12人(含召集人),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1.處室主任3人(教務、訓導、總務)。
2.教師代表5人(資源班老師1人、特教班老師1人、特推會代表2人、教師會代
表1人)。
3.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2人。
4.特殊教育學者專家1人。
前項委員中,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站委員總數三
分之ㄧ以上。
五、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
代行職務。
六、申訴評議流程:
(一)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由申訴人填妥「桃園市龜山區龜山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書」(如附件一),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
(二)本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二週內召開會議。
(三)說明申訴原則及目標。
(四)個案申訴說明。
(五)召開會議十日內,做成申訴評議決定書(如附件二)。
(六)將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之學生或其家長或監護人。
(七)如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會提出再申
訴。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八)追蹤輔導。
七、評議原則:
(一)本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
在此限。
(二)本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召開時得視處理
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級任導師、任課老師、家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列
席。
(三)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評議決定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四)本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保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
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八、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完成評議後,應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申訴人同意學校處理
結果,學校應將評議決定書提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九、本要點陳請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龜山區龜山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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