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報支作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主會字第101050008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各機關(構)辦理紙本電 子發票報支作業,請依說明辦 理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統一發票得以電子方 式開立,另依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4 點規定,試辦廠商應依買受人之要求,於電子發票開立時 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 是以電子發票為政府認可之合法憑證,並可作為會計憑證 ,合先敘明。
 二、各機關(構)員工於取據紙本電子發票時,應告知營業人 機關(構)統一編號,並注意發票上是否載明營業人之名 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 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等,倘有記載不明者,應請營業 人補正。
 三、會計人員對於機關(構)同仁提出之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審核是否記 明應登載事項,倘有未登載者,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得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章證明之。倘因紙本電子發 票收執聯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而另持廠商補開之紙本電子 發票(副本)等辦理核銷,應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並簽章。
 四、各機關(構)員工所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倘顯無法長時 間保存者,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章後,再併同原始紙本電 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向機關申請經費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