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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1-02-09 | 點閱數: 178

有關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加班費支應方式如下,自 110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

一、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之各項活動計畫,倘係屬請學校務必派員者,同意參加人員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1 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排代)領取加班費(以該活動計畫之經費支應)。

二、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倘係屬請學校指定參加者,同意參加人員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1 年內申請補休(得課務排代),不另支給加班費;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若屬自由參加性質,同意參加人員則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1 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自理),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學校每學年在非上班時段辦理之例行性活動 (如校慶、親職日)或因法定業務需要,所衍生之補休由學校統一規劃辦理,不核支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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