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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1-02-28 | 點閱數: 238

【110/3/10(三)前截止】

請「符合」退休條件(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任職滿 25 年,有意申請 111 年退休者,於110 年 3 月 10 日(三)前至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

一、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任職滿 25 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二、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 21 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11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三、申請 111 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 86 以上,且年滿 55 歲;教育人員須達指標數 80 以上,且年滿 50 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 18 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四、未於本府教育局辦理 111 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 111 年專案退休者,各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本府教育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本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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