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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1-04-19 | 點閱數: 223
主旨: 為各校所屬教師倘有意申請於 110 學年度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者,請於 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前通知人事室。
說明:  
一、 貴校教師倘於 110 學年度擬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如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教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者,應專案報局並備妥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敘明 109 及 110 學年度之普通班或特教班班級數、教師員額編制數、正式教師數及實缺數等)、教師欲轉任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之合格教師證等相關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二、 有關本市教師轉任其他類別教師之實際任教年限規範一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4 月 2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46627 號函示規定辦理,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惟倘本案申請教師如轉任各類教師前應有服務年限或公費合格教師者,各校應先行確認已無服務義務限制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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