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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公告 | 2021-05-19 | 點閱數: 195

本市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6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056473C 號函、本局 109 年 11 月 16 日桃教小字第 1090105142 號函、本局 109 年 12 月 31 日桃教小字第 10901215761 號函(諒達)暨教育部 110 年 4 月 1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40408 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修正規定」第五點規定略以:「自 107 學年度起,擔任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應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為原則。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之本土語文課程由現職教師授課者,其通過本土語言認證教師授課節數占現職教師授課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並以達百分之百為目標;其進步情形自一百零八年起列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指標。」。又依第八點規定:「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優先考量進用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合格教師,並安排其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三、 請貴校考量學生受教權並衡酌現有師資暨課程安排,請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中高級以上)之正式教師(含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其授課總節數比率應達 80%以上。倘貴校現有師資未能符合前揭要點規定,則請遴聘本土語言(客語及閩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本案涉及中央對本市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請各校協助配合辦理。
四、 為鼓勵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業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核予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教師敘獎;並補助本市參加前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之報名費用(通過者全額補助、未通過者半額補助)。
五、 本案本局聯絡人:
(一) 原住民族語文:候用校長李莉萍(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417 )。
(二) 客家語文:商借教師謝承祐(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417 )。
(三) 閩南語文:商借教師陳欣慧(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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