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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1-07-06 | 點閱數: 241
主旨: 因應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有關各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於該期間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6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5228 號函及本府人事處案陳教育局同日桃教人字第 1100056389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二、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110 年 6 月 23 日發布略以,為確保國人健康,全國再同步維持疫情三級警戒 2 週至 110 年 7 月 12 日止。教育部嗣於同日配合指揮中心指示,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合先敘明。
三、 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 歲以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 有關各類人員因前開事由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 109 年 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7627 號函辦理。另為簡化行政作業,爾後有關類此因應疫情致有延後開學、停課等情形,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請逕依人事總處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及同年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6271 號及上開同年月 27 日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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