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壹、計畫緣起

聯合國1979年(民國68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1981年生效,為重要婦女人權法典,截至2012年,全世界已有187個國家簽署,我國於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為落實推動CEDAW,立法院100年5月20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 總統於6月8日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CEDAW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落實CEDAW所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就業、文化、教育、健康、法律、家庭、人身安全等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依據CEDAW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CEDAW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CEDAW規定事項;每4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CEDAW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

為各級政府機關落實推動CEDAW及保障性別人權,爰擬訂本計畫,以辦理CEDAW法規檢視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及法規措施檢視之執行配套準備工作,教育宣導對象首重政府各級公務人員,並擴及司法、教育、軍隊、警察等人員。推動CEDAW涉五院權責,爰請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針對所屬機關及人員推動相關教育宣導及性別平等工作,以全面落實性別人權之保障。

貳、教育宣導階段

一、訓練宣導機關

  (一)統籌機關: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二)主辦機關: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二、訓練宣導對象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

(二)各級學校行政人員及師生、各級部隊人員。

三、辦理方式

(一)統籌機關: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1.講義之編纂審查印製:101年4月30日前完成。

(1)編纂:委託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遴聘CEDAW專家學者編纂,將CEDAW保障之權利逐條釋義,並整理法規檢視案例,作為各級機關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宣導參考教材及講義。101年3月31日前完成。

(2)審查:101年4月30日前完成,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邀請下列成員,召開會議審議,並綜整各界意見:

A.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B.婦女及性別人權團體。

C.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D.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

E.性別議題學者、專家。

(3)印製:101年5月31日前完成,將編纂完成之講義印製成冊,作為舉辦種子培訓營之教材。

2.師資:101年5月31日前完成。

(1)邀請性別人權相關學者、專家擔任師資。

(2)舉辦課程規劃說明會,說明課程綱要內容及訓練目的,俾強化訓練成效。

(3)建立師資名單,供各級政府機關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參考遴聘講師。

3.法規檢視種子人員培訓

(1)遴聘講座

由師資中遴聘人選擔任種子培訓營之講座。(培訓營每梯次舉辦1天,每天分上、下午共7小時)

(2)舉辦種子培訓

A.培訓營名稱: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法規檢視種子培訓營

B.辦理單位: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C.辦理時間:自101年6月至8月分14梯舉辦,每梯計訓練1天7小時。

D.參加人員:各部會及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或法制組(室)人員(含執行秘書、組長及承辦人)及業務人員,共分14梯次舉辦,每梯次平均190人,共計2670人,每梯次各機關分配人數由性別平等處統籌分配。

E.課程內容及時數:共計7小時

i.CEDAW保障權益 (3小時)

ii.法律平等與實質平等/直接與間接歧視 (1.5小時)

iii.如何檢視及改進法規措施(含案例) (1.5小時)

iv.綜合座談 (1小時)

4.宣導

(1)網頁:製作CEDAW宣導網頁,請各部會機關網頁增加連結至CEDAW網頁,加強宣導。

(2) 宣導影片光碟:完整影片18分鐘及短片30秒,提供相關機關放映或宣導。

(3) 製作數位學習課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製作CEDAW及法規檢視之數位學習課程,供公務人員線上學習。

5.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部隊自行辦理講習會及宣導

(1) 請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部隊洽請師資或種子人員舉辦講習會及各種宣導,向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部隊內部人員進行CEDAW及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之訓練。

(2) 請各級政府機關101年6月至9月起舉辦講習會及宣導,每月月底應將舉辦講習會之場次、人數及各種宣導成果作成清冊(附件一、二),函送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彙整。

(二)主辦機關:

1.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應將CEDAW納入訓練課程。

2.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CEDAW納入公務人員訓練課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研習中心等訓練機構,應辦理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綜合規劃人員及性別聯絡人CEDAW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訓練。

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政風人員訓練班、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應將CEDAW納入訓練課程。

4.內政部:應辦理警察人員、移民署人員、地方政府主管法規的業務科長及承辦人員CEDAW法規檢視訓練課程。結合民間團體辦理民間團體CEDAW教育訓練。

5.教育部:應將CEDAW向各級學校學生進行宣導,或融入各級學校教學課程。

6.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將CEDAW課程列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7.行政院發言人室:辦理CEDAW相關宣導事宜。

8.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將CEDAW納入海巡人員訓練課程。

9.各級政府機關(含上列機關):辦理所屬人員法規檢視訓練或講習會,建議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會同法規委員會或法制組(室)辦理。

(1) 遴聘師資:

各級政府機關人事人員會同法規委員會或法制組(室),邀請機關內部種子人員或外聘師資擔任機關內部講習會之講座。

(2) 訓練名稱:CEDAW法規檢視講習會

(3) 辦理時間:預計自101年6月至9月止舉辦完畢。

(4) 參加人員:各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公務人員(法制、主管法規之業務科長與承辦人員、綜合規劃、研考、性別聯絡人及代理人、性別平等業務承辦人員為訓練對象)。

(5) 訓練課程內容:CEDAW介紹、法律平等與實質平等/直接與間接歧視、如何檢視及改進法規措施(含案例)

參、法規檢視階段

一、執行依據

CEDAW施行法第8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執行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

三、執行措施

(一)教育宣導期間(101年1月至9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協調各級政府機關依CEDAW施行法第8條預為因應,並運用性別統計等,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含計畫)執行成效,有無符合CEDAW規定。

(二)101年10月至102年6月,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並由法規單位將檢視結果(如附件三)彙整提報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縣(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後(必要時得加開會議),製作清冊(附件四、五)函送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追蹤管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其他四院、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請自行追蹤管考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另製作清冊函送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考),檢視及報送期程如下:

1.法律(自治條例)案:101年10月至12月。

2.命令(自治條例以外法規)案:102年1月至3月。

3.行政措施案:102年4月至6月。

(三)102年1月至9月,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審查各部會提報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情形、各部會及民間團體提出有疑義部分,小組成員如下: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2.婦女及性別人權團體。

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4.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

5.性別議題學者、專家。

(四)各級政府機關於CEDAW施行之日起2年內(102年12月底前),將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行政部門之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之法制作業程序,如需立法機關審議者,送請立法機關審議。

(五)各級政府機關應於CEDAW施行之日起3年內(103年12月底前),將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落實性別平等,且於3年後有不符CEDAW規定者,亦應隨時檢討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六)各級政府機關配合CEDAW檢討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不應以3年為期,有不符CEDAW規定者應即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不待3年時間,並應儘速完成。

(七)各級政府機關依CEDAW施行法第8條檢討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無不符CEDAW規定,應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婦女及性別人權團體召開會議審議,並綜整各界意見。

(八)各級政府機關依CEDAW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及修正,倘有疑義,得諮詢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縣(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肆、設置「CEDAW」網頁

一、網站內容

(一)CEDAW及CEDAW施行法中英文版條文

(二)CEDAW委員會一般性建議

(三) 種子人員培訓講義及數位學習等資料

(四)種子培訓營及各機關、學校、部隊講習會期程等相關資訊

(五)法規檢視及案例資料

(六)CEDAW相關宣導品

(七) 我國CEDAW初次國家報告及專家建議

(八) 其他相關研討會、研究或參考資料

二、設置期程

101年6月起設置提供服務。

伍、獎勵措施

(一)各級政府機關內部法制、主管法規之業務科長與承辦人員、綜合規劃、研考、性別聯絡人及代理人、性別平等業務承辦人員,101年度接受CEDAW訓練(含實體及數位課程)至少3小時人數達80%以上,主辦訓練人員予以獎勵。

(二) 各級政府機關依CEDAW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及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經專案審查小組認定品質優良,著有績效,或提出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案件足可作為宣導案例者,由性別平等處函請機關獎勵有功法制及業務單位人員。

陸、經費

(一)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預估新臺幣1,959,343元,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101年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各機關部分:由各機關在年度預算中自行勻支。

柒、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