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02 2012


有關公務人員曾服研發替代役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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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人給字第10100007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曾服研發替代役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事宜,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1年2月22日部退三字第1013547693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依銓敘審定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其應補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前條第4項規定之撥繳比例共同負擔。…」準此,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且未核給退除給與者,應依上開退休法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年資。
三、依內政部役政署100年10月27日役署甄字第1000013280號函所載,研發替代役服役期間區分為3階段;各階段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第1階段: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此階段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之規定。
(二)第2階段:自第1階段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此階段除替代役實施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三)第3階段:自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本階段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四)研發替代役未能服滿前開規定之役期者: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1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1/4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即第2階段及第3階段)未滿1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四、銓敘部參酌內政部役政署前開100年10月27日函所載研發替代役各階段服役期間之權利義務,就公務人員曾服研發替代役年資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規範如下:
(一)服滿前開研發替代役法定役期者:
1、第1階段及第2階段服役期間,係屬一般替代役之服役期限並按義務役標準支薪,且依役政署前開函所載,應採計為服役年資。準此,以上述2階段之服役期間,核與前開退休法第15條規定相符,爰准予依前開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第3階段服役期間,因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屬契約雇用人員,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等規定支薪、參加保險及發給退休給與,且依役政署前開函所載,應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準此,該階段既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撥退休金,即非退休法得准予採計為退休年資之範圍,核與前開退休法第15條規定不合,無法依前開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未服滿前開研發替代役法定役期者:依前開規定,是類未服滿法定役期者,應改服一般替代役,並將所服役期照前開規定折算後(除第1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1/4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1年者,均不予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再按其係屬替代役體位或常備兵體位,分別補服滿常備兵役之時間(分別為1年及1年2個月)。基此,考量是類未服滿法定研發役役期者,既已改服一般替代役並按其體位補服滿法定役期,爰准予依其折算結果及實際補服滿法定役期之期間(合計應為1年或1年2個月),依前開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前開研發替代役各階段年資之採認,均以退役證明記載之年資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準據;若有疑義時,再向役政署查註認定。
五、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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