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本府新聞處 110 年 4 月 15 日召開「有線電視公用頻道宣導說明會」會議紀錄 1 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 110 年 4 月 20 日府新行字第 1100095816 號函辦理。 |
二、 | 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是屬於全民的電視頻道,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暨其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公用頻道為系統經營者獨立於其他頻道所設置,專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節目之頻道,請貴校協助公告及宣傳,並踴躍提出申請。 |
三、 | 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之申請,須向學校所在地區有線電視業者提出,說明如下: |
(一) | 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觀音區、新屋區、龍潭區、大溪區與復興區: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大園區、蘆竹區、八德區、龜山區與桃園區: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申請注意事項: |
(一) | 節目內容需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並符合公益、社教與藝文性內容為主,避免商業資訊。 |
(二) | 影片類型: DV 、 DVD 、 2D 圖卡、 MPEG 等 HD 規格影片。 |
(三) | 影片長度:以 120 分鐘為上限。 |
(四) | 申請者可免費使用,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
(五) | 申請者應於指定播出日 20 至 30 日前提出申請,同一申請使用者,一週內以 7 小時為限;同一日內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 3 小時。 |
(六) | 內容涉及版權者,須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以免違反著作權法,且經業者審核後排定播出時間,相關規範依各業者申請規定為主。 |
五、 | 檢附會議簡報、本市 3 家有線電視業者申請資料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