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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事務組長 - 總務處公告 | 2022-02-15 | 點閱數: 236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附檔為修訂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1 份,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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