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查教育部前於 109 年 9 月 10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19507 號函,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之實務情形,修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條件,係包括(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 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 ,以下簡稱 CEFR )之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並於 110 年 11 月 11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100139149A 號令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