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 111 年 5 月 31 日府衛疾字第 1110140076 號函辦理。 |
| 二、 | 因應社區疫情廣泛流行,為兼顧風險管控及維持公衛防疫量能,經參考國外防疫政策,指揮中心調整居家隔離匡列原則及居家隔離措施,說明如下: |
| (一) | 密切接觸者匡列對象: |
| 1、 | 自本(111)年 5 月 8 日起限縮為同住親友,原職場及學校接觸者採取自主應變;另自同年月 17 日起針對完成 3 劑疫苗接種者,可免除居家隔離,調整為進行 7 天自主防疫。 |
| 2、 | 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住宿學生或職場等之同寢室室友比照「同住親友」仍須居家隔離。 |
| (二) | 隔離天數計算及措施: |
| 1、 | 未完成 3 劑疫苗接種者:須進行居家隔離,自與確定病例最後接觸日次日起算 3 天,於隔離期滿後繼續 4 天自主防疫。 |
| 2、 | 自本年 5 月 17 日零時起,研判為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已完成 3 劑疫苗者,得免進行居家隔離,惟自與確定病例最後接觸日次日起算 7 天仍須進行自主防疫。 |
| (三) | 檢測措施及相關費用: |
| 1、 | 以家用快篩試劑檢測為原則。 |
| 2、 | 確診個案之宿舍同寢室室友,由學校提供 1 人 2 劑快篩試劑(可優先從教育部配發防疫物資支用)使用。 |
| 3、 | 於完成接觸者匡列時、有症狀時或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時使用,自主防疫期間如須外出則須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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