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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2-07-19 | 點閱數: 199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以,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教育部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第 26 條第 1 項授權另定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7 月 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14202339 號函辦理。
二、 公服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刻正研議訂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本局將參酌教育部之規範另定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辦法。
三、 考量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教育部及本局所定辦法發布前,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仍比照公服法第 14 條(經營商業)及第 15 條(兼職)規定辦理,復因其本職仍為教師,爰渠等亦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定兼職範圍及核准程序等規定。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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