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30 日以交路字第 1115010683 號令修正發布。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1 年 8 月 5 日府交安字第 1110214910 號函辦理。 |
二、 |
本次辦法修法重點為「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應依規定繫妥安全帶,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
三、 |
另依旨揭辦法第 12 條,在駕駛汽車、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均應規定繫妥安全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