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本年度綠美化苗木配發作業,仍依適地適種原則分配樹種,其種植區域以 3 個類別區分-都會區域、沿海區域及山坡地。 |
二、 | 受理期間自 111 年 1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16 日止。 |
三、 | 如有個人申請案件(個人僅能申請喬木類、土地面積須達 0.05 公頃以上)請逕向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申請。 |
四、 | 本次若經核定配發苗木,申請單位應依申請書填寫地點實際種植,並應遵守下列情事: |
(一) | 種植地點土地為自有或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
(二) | 欲種植地點不得有接受政府機關補助種植苗木而工程未結案之情事。 |
(三) | 不得將苗木轉贈、轉售圖利,或應用於商業廣告贈送。 |
(四) | 不得將接受配發之苗木閒置、棄置不予種植。 |
(五) | 5 年內土地不得進行移植或鏟除。 |
五、 | 如有發現申請單位違反前項所列任一規定者,將函轉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