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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2-10-19 | 點閱數: 168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111 年 9 月 29 日發布「邊境穩健開放,自同年 10 月 13 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須 7 天自主防疫」,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出國請假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人事總處 111 年 10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910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本府 109 年 3 月 12 日府人考字第 1090061124 號函及 109 年 3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90065727 號函計達。
二、 查人事總處 109 年 3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602 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同年 3 月 13 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復查人事總處同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 109 年 3 月 17 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規定係提醒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在兼顧防疫政策及人力運用需要下,就各類人員差假進行准駁。
三、 基於旨揭邊境管制之防疫措施已有調整,考量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爰各類人員如有非因公出國之需求(如:旅遊、探親等),仍請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衡酌現階段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本權責決定是否核假。另在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前,各類人員平日及假日出國,仍應依前開本府 109 年 3 月 18 日函規定,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四、 配合邊境開放,出國人員返國後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並於自主防疫期間配合相關防疫指引所訂規範,另防疫工作人人有責,亦請本府各級機關配合轉知所屬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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