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
二、 | 本學期原核准有案及新申請核定者期限自開學後至 113 年 3 月 15 日止,第 1 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 2 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 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貴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助本項 公費,請在每年 4 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爰請貴校於 開學當週公告受理旨揭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三、 |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及延長撫卹)請檢具申請書(附件一表 1 )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倘校內同時有舊生,請俟新申請案核定後,併同舊生資料一併辦理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