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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4-06-12 | 點閱數: 226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為強化公務人員健康權保障,請本校各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

三、服勤辦法工時規範:如同仁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 14 小時及 80 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市府備查。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市府同意,並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四、請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且 113 年 9 月 30 日在職之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自行登錄 「e 等公務園 等公務園 +學習平臺 學習平臺 」利用課程名稱搜尋「 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進行線上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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