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3855 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為增進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視 覺障礙」、「聽力與語言」及「情緒與行為」教學專業知 能,爰持續規劃辦理上開 3 類需求次專長學分班。 三、旨揭學分班規劃說明如下:
(一)薦送資格對象:具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且為國小 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並任職於中小學 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 12 學分,教師於修畢課程 後,於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註記修習之需求次專 長。
(三)開班時間及費用:將視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114 年 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開班費用由教育部支應,學員無 須支付學分費。 (四)另依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 職進修作業要點」,為顧及花東與離島地區教師進修權 益,依實際進修情形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 補助進修期間所需交通費與住宿費,由進修之師培大學 依參與情形另案向教育部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