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旨案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 114 年 3 月 14 日(星期五)止,依本要點第 7 點規定略以:「……第 1 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 2 學期核辦; 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請貴校於開學 1 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 2 點及第 3 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三、 |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 5 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