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14 年 2 月 8 日湖農工學產字第 1140000993 號函暨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期程:
1、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 114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者,應於 11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已獲第 1 梯次補助之計畫,同案不得申請同年度第 2 梯次計畫)。
2、請學校務必掌握時效完成線上填報,並將相關書面資料依限函送本局(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信封註明「114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由本局先行檢視其完整性,並彙整後備文掛號郵寄至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稱大湖農工)辦理審查事宜。
(二)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之對象: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三)申請項目與限制:
1、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規定:「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弱勢學生,每年
以申請一案為限。」,又個人特殊專長培訓計畫每案提報之培訓學生應為 1 名,若含 2 名以上請分別提報計畫。
2、案內「專長項目」請參考附件或說明三之網址公告內容。
3、另所報計畫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