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辦理。 |
| 二、 | 申請資格: |
| (一) | 為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14)年度 9 月 1 日至本(115)年度 8 月 31 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 (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
| (二) | 每戶最多補助 2 人,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 8,000 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 5,000 元。 |
| 三、 | 受理期間:申請人應於 11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至遲於 115 年 10 月 12 日前函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核定。 |
| 四、 |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 https://ipb.tycg.gov.tw/ )「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請貴單位依公告之檢核表單繳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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