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回應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之名譽回復訴求,針對曾因相關國家不法行為而被迫中斷教職生涯或學業者,訂定名譽回復處理原則。
凡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及家屬,如有回復當時教職或學生身分之需求,可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請備妥相關平復文件及當時具教職或學生身分之認定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教育部專案窗口辦理。
教育部專案窗口:TJE@mail.moe.gov.tw
教育部將協助符合資格之被害者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之名譽,相關措施包含頒發證書及舉行回復儀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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