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02 2012


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得於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兼任財團法人教會董事職務;至兼職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請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Filed under 教師兼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100068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0006834A00_ATTCH1.pdf)
主旨: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得於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兼任財團法人教會董事職務;至兼職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請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3日臺人(一)字第1010024131號函辦理。
二、另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並應視其是否受有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及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供參。

2 responses so far




Trackback URI | Comments RSS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