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07 月 22 日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4條、第12條、第18條,業經該部於105年7月7日以部授疾字第105010082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說明: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81456號函轉教育部105年7月13日臺教綜(五)字第1050095400號書函暨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7日部授疾字第1050100828號函辦理。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醫師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 二、法醫師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 三、醫師以外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醫師或地方主管機關。 四、依前三款報告地方主管機關者,應填寫法定及新興傳染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鍵入報告資料。 五、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報告,應即將報告及疫情調查資料以電腦處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六、醫療機構應設置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協助醫師報告。醫師於報告地方主管機關時,應知會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或該專人。
第十二條 人口密集機構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或其他類似場所,應依規定通報指定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查核醫事機構、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通報情形,各機關(構)及場所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通報者,除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外,並應輔導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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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07 月 22 日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3條、第16條,業經該部於105年7月6日以部授疾字第1050100789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說明: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81466號函轉教育部105年7月13日臺教綜(五)字第1050094640號書函暨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6日部授疾字第1050100792號函辦理。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十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必要時,指該傳染病病人有傳染他人之虞時。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支應之各類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之費用,指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核付之醫療費用及隔離治療機構之膳食費。 負擔家計之傳染病病人,因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主管機關得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第十三條 醫事機構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施行消毒及其他必要處置時,應依感染管制相關規定,對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施予終末消毒;相關人員於執行臨終護理、終末消毒、屍體運送、病理解剖及入殮過程中,應著個人防護衣具,以防範感染;主管機關處置社區內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時,亦同。 前項屍體,如係因疑似第一類傳染病或第五類傳染病所致者,應先以具防護功能之屍袋包覆,留置適當場所妥善冰存,並儘速處理。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傳染病防治需要,得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事項。 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傳染病檢體採檢及第二款檢驗機構管理之相關規定。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或疑似預防接種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相關事項。 五、本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之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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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06 月 22 日
主旨:因應近期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請務必落實孳生源清除工作及加強衛生教育宣導(含個人防護作為),暑假期間仍應持續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校園傳染病流行風險。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6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68992號函轉教育部105年6月13日臺教綜(五)字第1050079713號書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本(105)年5月31日新聞稿指出,臺南市及高雄市最近1例登革熱本土病例發病日分別為3月15日及4月19日,本年登革熱境外移入個案累計112例,為歷年同期最高,主要感染國家為東南亞國家,且東南亞多國本年累計病例數高於去年同期。另疾管署本年6月6日新聞稿指出,茲卡病毒感染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國內第3例境外移入茲卡(Zika)個案,疾管署自該日起提升印尼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二級:警示;全球累計60個國家/屬地持續出現茲卡本土病例,其中55個國家/屬地旅遊疫情列為第二級警示(Alert),主要集中於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全球疫情仍未趨緩,預期將持續地理擴散至其他具病媒蚊國家。
三、茲卡病毒感染症與登革熱傳染途徑(病媒為埃及斑蚊、白線斑蚊)相同,請依下列事項辦理相關防治措施,暑假期間仍應持續辦理: (一)清除病媒蚊孳生源:為防治登革熱及茲卡病毒感染症最根本之方法,請務必依「巡、倒、清、刷」原則辦理孳生源清除。 (二)成立登革熱防疫小組:擬定防治計畫及行政措施,並予執行。 (三)分區分工巡檢,並由專人督導:下雨後及流行期間應增加巡檢頻率。 (四)加強防疫宣導:強化校內師生防疫知識及自我保護技巧,並至疾管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查詢防疫資訊。 (五)落實疫情監測及通報機制:掌握至流行地區或自流行地區來臺之師生人數、健康狀況,並落實疫情通報。 (六)充實防疫物資(如水溝紗網、健康中心蚊帳、防蚊液等)。 (七)配合衛生環保單位所進行病媒蚊調查及輔助性成蟲化學防治措施等。
四、由於暑假教職員工生國際交流及旅遊活動頻繁,請加強宣導個人防疫措施,且應掌握教職員工生交流名冊及健康狀況;如須前往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流行地區,旅途中建議穿著淺色長袖衣褲、皮膚裸露處塗抹衛生福利部核可含DEET(待乙妥)之防蚊藥劑,行前可至疾管署網站「國際旅遊與健康/國際重要疫情資訊」了解當地疫情及相關注意事項,或至該署旅遊醫學門診合約醫院尋求專業旅遊醫療諮詢。於返國入境時,如旅途中有疑似感染症狀,請務必主動通報疾管署機場檢疫站;返國後2週內如有任何不適症狀,應速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 五、相關資訊請逕至疾管署網站(http://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及「傳染病介紹/蟲媒傳染病/登革熱或茲卡病毒感染症」項下查詢參用,或撥打國內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0800-00192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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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05 月 06 日
主旨:函轉行政院農委會動物防疫檢疫局製作「您不可不知的狂犬病」宣導小冊資料。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5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50051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防疫,請善用防檢局製作之「您不可不知的狂犬病」宣導小冊,該手冊請至防檢局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15089)進行下載及教導學生DIY自製。另請於本年9月前逕洽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完成校園犬貓狂犬病公費疫苗注射。
三、如有師生遭疑似狂犬病動物咬傷情形,請依旨揭疑患狂犬病動物咬傷人標準作業程序辦理,並請加強相關宣導。
狂犬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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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05 月 02 日
主旨:為提升民眾結核病及潛伏結核防治之知能,請播放「潛伏的暗殺者-結核病」動畫。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5年4月26日桃衛疾字第1050032006號函辦理。
二、目前全球約有3分之1人口為潛伏結核感染者,透過潛伏結核之治療,可降低未來發病風險,請播放「潛伏的暗殺者-結核病」動畫,期透過提升民眾對結核病及潛伏結核防治防治之知能之宣導,達到潛伏結核全都治之目標,降低結核病之發病率。
三、旨揭動畫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路徑:首頁/衛生教育/疾病類宣導品/各分類疾病/結核病/下載。
請連結 http://www.cdc.gov.tw/DiseaseRel.aspx?treeid=7E28957DA254AA0B&nowtreeid=7EBACE3C9CDC8E93&id=BAB48CF8772C3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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