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Use of undefined constant TEMPLATE_DOMAIN - assumed 'TEMPLATE_DOMAIN' (this will throw an Error in a future version of PHP) in /var/www/html/blog/wp-content/themes/contempt/functions.php on line 63

Warning: Use of undefined constant WPLANG - assumed 'WPLANG' (this will throw an Error in a future version of PHP) in /var/www/html/blog/wp-content/plugins/plugin-commander/plugin-commander.php on line 19
» 傳染病防治 桃園市龜山國民小學健康促進學校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2016 年 07 月 22 日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4條、第12條、第18條,業經該部於105年7月7日以部授疾字第105010082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說明: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81456號函轉教育部105年7月13日臺教綜(五)字第1050095400號書函暨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7日部授疾字第1050100828號函辦理。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醫師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 二、法醫師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 三、醫師以外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醫師或地方主管機關。 四、依前三款報告地方主管機關者,應填寫法定及新興傳染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鍵入報告資料。 五、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報告,應即將報告及疫情調查資料以電腦處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六、醫療機構應設置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協助醫師報告。醫師於報告地方主管機關時,應知會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或該專人。

第十二條 人口密集機構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或其他類似場所,應依規定通報指定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查核醫事機構、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通報情形,各機關(構)及場所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通報者,除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外,並應輔導其限期改善。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2016 年 07 月 22 日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3條、第16條,業經該部於105年7月6日以部授疾字第1050100789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說明: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81466號函轉教育部105年7月13日臺教綜(五)字第1050094640號書函暨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6日部授疾字第1050100792號函辦理。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十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必要時,指該傳染病病人有傳染他人之虞時。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支應之各類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之費用,指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核付之醫療費用及隔離治療機構之膳食費。 負擔家計之傳染病病人,因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主管機關得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第十三條 醫事機構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施行消毒及其他必要處置時,應依感染管制相關規定,對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施予終末消毒;相關人員於執行臨終護理、終末消毒、屍體運送、病理解剖及入殮過程中,應著個人防護衣具,以防範感染;主管機關處置社區內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時,亦同。 前項屍體,如係因疑似第一類傳染病或第五類傳染病所致者,應先以具防護功能之屍袋包覆,留置適當場所妥善冰存,並儘速處理。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傳染病防治需要,得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事項。 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傳染病檢體採檢及第二款檢驗機構管理之相關規定。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或疑似預防接種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相關事項。 五、本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之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相關事項。


因應近期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請務必落實孳生源清除工作及加強衛生教育宣導

2016 年 06 月 22 日

主旨:因應近期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請務必落實孳生源清除工作及加強衛生教育宣導(含個人防護作為),暑假期間仍應持續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校園傳染病流行風險。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6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68992號函轉教育部105年6月13日臺教綜(五)字第1050079713號書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本(105)年5月31日新聞稿指出,臺南市及高雄市最近1例登革熱本土病例發病日分別為3月15日及4月19日,本年登革熱境外移入個案累計112例,為歷年同期最高,主要感染國家為東南亞國家,且東南亞多國本年累計病例數高於去年同期。另疾管署本年6月6日新聞稿指出,茲卡病毒感染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國內第3例境外移入茲卡(Zika)個案,疾管署自該日起提升印尼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二級:警示;全球累計60個國家/屬地持續出現茲卡本土病例,其中55個國家/屬地旅遊疫情列為第二級警示(Alert),主要集中於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全球疫情仍未趨緩,預期將持續地理擴散至其他具病媒蚊國家。

三、茲卡病毒感染症與登革熱傳染途徑(病媒為埃及斑蚊、白線斑蚊)相同,請依下列事項辦理相關防治措施,暑假期間仍應持續辦理: (一)清除病媒蚊孳生源:為防治登革熱及茲卡病毒感染症最根本之方法,請務必依「巡、倒、清、刷」原則辦理孳生源清除。 (二)成立登革熱防疫小組:擬定防治計畫及行政措施,並予執行。 (三)分區分工巡檢,並由專人督導:下雨後及流行期間應增加巡檢頻率。 (四)加強防疫宣導:強化校內師生防疫知識及自我保護技巧,並至疾管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查詢防疫資訊。 (五)落實疫情監測及通報機制:掌握至流行地區或自流行地區來臺之師生人數、健康狀況,並落實疫情通報。 (六)充實防疫物資(如水溝紗網、健康中心蚊帳、防蚊液等)。 (七)配合衛生環保單位所進行病媒蚊調查及輔助性成蟲化學防治措施等。

四、由於暑假教職員工生國際交流及旅遊活動頻繁,請加強宣導個人防疫措施,且應掌握教職員工生交流名冊及健康狀況;如須前往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流行地區,旅途中建議穿著淺色長袖衣褲、皮膚裸露處塗抹衛生福利部核可含DEET(待乙妥)之防蚊藥劑,行前可至疾管署網站「國際旅遊與健康/國際重要疫情資訊」了解當地疫情及相關注意事項,或至該署旅遊醫學門診合約醫院尋求專業旅遊醫療諮詢。於返國入境時,如旅途中有疑似感染症狀,請務必主動通報疾管署機場檢疫站;返國後2週內如有任何不適症狀,應速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 五、相關資訊請逕至疾管署網站(http://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及「傳染病介紹/蟲媒傳染病/登革熱或茲卡病毒感染症」項下查詢參用,或撥打國內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0800-001922洽詢。


登革熱即將進入流行高峰期,務必提高警覺,做好防蚊措施

2016 年 06 月 06 日

主旨:登革熱即將進入流行高峰期,如規劃至東南亞地區或南部旅遊,務必提高警覺,做好防蚊措施。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5年6月3日桃衛疾字第1050043905號函辦理。
二、為降低本市各級學校師生登革熱感染風險,提醒教職員工生,暑假期間規劃前往東南亞地區或南部旅遊時,務必做好防蚊措施,如穿著淺色長袖衣褲或定時噴灑衛生福利部核可之防蚊藥劑(含敵避),以確保師生健康安全。
三、請學校於旅遊前提供登革熱相關衛教,衛教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路徑:首頁>傳染病介紹>蟲媒傳染病>登革熱)下載,並請於旅遊結束後注意所有參加人員之身體狀況,若發現登革熱疑似症狀如發燒、頭痛、後眼窩痛、肌肉關節痛及出疹等,請協助就醫並告知醫師相關旅遊史。


近日國內出現漢他病毒出血熱確定病例,請加強落實防鼠三不策略

2016 年 05 月 11 日

主旨:近日國內出現漢他病毒出血熱確定病例,請加強落實防鼠三不策略,以維師生健康。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5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52377號函轉教育部105年4月29日臺教綜(五)字第1050060158號書函辦理。
二、漢他病毒出血熱由感染由漢他病毒引起,為人畜共通傳染病,在自然界的傳播宿主為囓齒類動物,尤其是環境中常見的老鼠,人一旦吸入或接觸遭鼠糞尿污染帶有病毒飛揚的塵土、物體,或被帶病毒的囓齒類動物咬傷,即可能受到感染。潛伏期數天至2個月,一般可能會出現的症狀包括發燒、頭痛、倦怠、下背痛、噁心、嘔吐、不等程度出血現象並侵犯腎臟等。
三、請學校落實「不讓鼠來、不讓鼠住、不讓鼠吃」三不政策預防感染漢他病毒。學校供膳環境應加強環境清潔與衛生,廚餘或動物飼料應妥為處理,清除老鼠可能躲藏的死角,如倉庫、儲藏室、垃圾桶等相關防鼠滅鼠措施,以阻斷生活周遭老鼠可能入侵的途徑。清理鼠類排泄物時,應先配戴口罩及橡膠手套,並用稀釋漂白水(10公升清水+100cc市售漂白水)或酒精進行噴灑,待清毒作用30分鐘後再行清理,以策安全。
四、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或撥打免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小黑蚊防治宣導

2016 年 05 月 06 日

主旨:為建立民眾對小黑蚊防治的認知,藉由全民參與減少其孳生繁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完成105年度小黑蚊防治宣導摺頁及海報等文宣品之製作,請至小黑蚊資訊服務中心(http://bmisc.weebly.com)下載,並協助小黑蚊防治宣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4日臺教資(六)字第1050057905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網站包括小黑蚊面面觀、宣導影片、下載專區(含海報、摺頁、教學簡報、教案)等內容,請參考運用,並共同推廣宣導。


「您不可不知的狂犬病」宣導小冊資料

2016 年 05 月 06 日

主旨:函轉行政院農委會動物防疫檢疫局製作「您不可不知的狂犬病」宣導小冊資料。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5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50051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防疫,請善用防檢局製作之「您不可不知的狂犬病」宣導小冊,該手冊請至防檢局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15089)進行下載及教導學生DIY自製。另請於本年9月前逕洽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完成校園犬貓狂犬病公費疫苗注射。
三、如有師生遭疑似狂犬病動物咬傷情形,請依旨揭疑患狂犬病動物咬傷人標準作業程序辦理,並請加強相關宣導。

狂犬病手冊

 


「潛伏的暗殺者-結核病」動畫

2016 年 05 月 02 日

主旨:為提升民眾結核病及潛伏結核防治之知能,請播放「潛伏的暗殺者-結核病」動畫。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5年4月26日桃衛疾字第1050032006號函辦理。
二、目前全球約有3分之1人口為潛伏結核感染者,透過潛伏結核之治療,可降低未來發病風險,請播放「潛伏的暗殺者-結核病」動畫,期透過提升民眾對結核病及潛伏結核防治防治之知能之宣導,達到潛伏結核全都治之目標,降低結核病之發病率。
三、旨揭動畫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路徑:首頁/衛生教育/疾病類宣導品/各分類疾病/結核病/下載。

請連結 http://www.cdc.gov.tw/DiseaseRel.aspx?treeid=7E28957DA254AA0B&nowtreeid=7EBACE3C9CDC8E93&id=BAB48CF8772C3B05


多媒體線上動物保護輔助教材

2016 年 04 月 21 日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社團法人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製作之多媒體線上動物保護輔助教材,請教師多加利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9日臺教資(六)字第1050052843號函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04月15日農牧字第1050708628號函辦理。
二、旨揭多媒體線上動保教育資源,期引導民眾瞭解犬隻行為、絕育好處、不棄養及不傷害觀念,建構人與動物共同生活的友善環境。
三、本教材網址為「我想了解牠 ,讓貓狗不再流浪」(http://www.taeanimal.org.tw/child-animal/)及「Happy Dog Happy People-人及浪犬安全互動線上遊戲動漫」(http://taeanimal.org.tw/dog-people/),為公開且無償運用,請教師納入相關教學使用。
四、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建置「動物保護資訊網」(http://animal.coa.gov.tw/html/),包括「法令天地」、「動保資源」(含動物保護宣導資料,如海報、摺頁等)、「認領養與協尋」(含如何教育犬貓行為、了解狗的行為狀況等內容)、「實驗動物」、「最新消息」等,並建置「全國推廣認領養動物平臺」(http://animal-adoption.coa.gov.tw/),公布動物保護及認養收容相關訊息。


加強學生狂犬病防疫宣導教育

2016 年 04 月 15 日

主旨:邇來屢傳民眾遭鼬獾或浣熊等食肉目動物抓咬傷或學生被校園流浪犬貓咬傷案例,請加強學生狂犬病防疫宣導教育。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5年4月14日桃動四字第1050001919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資料顯示,去(104)年全年遭犬貓、鼠或不明動物抓咬傷共計約16,600人次,因野生或流浪動物皆具有野性,請加強宣導民眾或學生勿侵擾或冒險捕捉,以確保自身安全,不慎被動物咬傷時,謹記「記、沖、送、觀」之口訣,即一記:保持冷靜,牢記動物特徵;二沖:用大量肥皂、清水沖洗15分鐘,並以優碘消毒傷口;三送:儘速送醫評估是否要接種疫苗;四觀:觀察動物行為,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咬傷人動物之捕捉等防疫處理。
三、世界衛生組織(WHO)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指出,目前全世界每年有超過5-7萬人死於狂犬病,其中95%以上為犬貓咬傷所致,而犬、貓狂犬病疫苗施打率須達70%以上,方能有效防止狂犬病在人畜間傳播,爰請加強宣導教育民眾及學生應確實遵守「二不二要」-不要棄養家中寵物,不要碰觸野生動物,要為犬貓施打狂犬病疫苗,要為犬隻繫鍊條,以提升整體免疫覆蓋率,確保人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