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
公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5.10.05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50238997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 旨: | 訂定「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法規內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教育局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 )、學校、本府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供志工登錄服務時數之簿冊。 四、績效證明書:載明志工服務起迄時間、服務項目與時數及服務內容等 績效之證明書。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教育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運用單位從事教育事務志願服務 工作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有績效證明書者。 二、校園交通導護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運用單位從事交通導護 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且有績效證明書者。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由運用單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 教育局辦理獎勵。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類別及方式如下: 一、教育志工: (一)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者,頒給銅質獎牌及獎 狀一幀。 (二)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二千小時以上者,頒給銀質獎牌及獎 狀一幀。 (三)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三千小時以上者,頒給金質獎牌及獎 狀一幀。 (四)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四千小時以上者,頒給終身楷模獎牌 及獎狀一幀。 二、校園交通導護志工: (一)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銅質獎牌及獎 狀一幀。 (二)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者,頒給銀質獎牌及獎 狀一幀。 (三)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金質獎牌 及獎狀一幀。 (四)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二千小時以上者,頒給終身楷模獎牌 及獎狀一幀。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