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山國小輔導室

陪伴孩子成長的幸福園地

龜山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桃園市龜山國民小學

108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108年9月4日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3款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宗旨:

(一)以教育方式破除性別歧視與迷思,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

(二)尊重多元特質,接納差異,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三、實施原則: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部份

1.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3.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於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4.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5.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均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部份

1.發展課程規劃、評量方式與活動設計方案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2.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應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3.敎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4.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修習適性課程。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1.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本校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內容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活動、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等要項,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項。

2.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四)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需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四、實施步驟與策略

 (一)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綜理本校與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二)建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絡」:以協助研習與融入課程規劃、活動設計、教材編製、防治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與家庭暴力等工作。

(三)擬訂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統整各處室相關資源,落實並檢視實施成果,以系統性協助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瞭解並落實性別平等的真諦。

(四)透過教學研究會討論性別平等教育之理念與課程融入之方案。提升教師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設計、評量與活動規劃的知能。

(五)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擬定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定期辦理宣導與評鑑實施成效。

(六)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七)利用網路、各項教職員工與學生集會、研習時間等多元管道,公告本規定。

五、實施內容:

(一)教職員工研習進修活動。

(二)電影閱讀會。

(三)團體主題座談(午休或班級課程)。

(四)專題演講。

(五)讀書會或成長團體。

(六)融入相關領域課程。

(七)班週會討論。

(八)個案會議。

(九)危機處理流程演練。

(十)蒐集性別平等教育教材及輔導資料與相關法令,供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六、實施進度:本工作每學年末並辦理檢討,期能真正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宗旨。

七、預期效益:

(一)「性別平等教育」各項活動,均能按年度計畫與防治手冊,落實執行。

(二)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家長,均能具有性別意識,破除性別的歧視與迷思。

(三)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家長均能欣賞多元特質、接納差異,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八、本工作所需經費依年度計畫所擬實施方案編列預算,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實施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決議,提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總務主任:                校    長:

輔導主任:           學務主任:               

                    教務主任:               

附件一

桃園市龜山區龜山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桃園市龜山區龜山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並預防及處理教職員工生性別歧視、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相關問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九條,特設置「桃園市龜山區龜山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設置辦法用詞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二章組織

第三條  本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置委員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第四條  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四處主任、輔導組長、生教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全校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3人)、職工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學生代表(1人)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另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惟因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如附件一)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六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並主持會議,行政業務由輔導室輔導組負責。第七條  教師代表、職工代表由校長自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職員工中聘任之,家長代表由家長委員會推舉。第八條  本委員會可視個案需要延聘校外相關專業人士為諮詢顧問。第九條  本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之經費,由各相關業務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第三章 職責

第十條  本委員會應執行下列之職責: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分工與執掌如附件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相關之作業依友善校園輔導工作實施計劃另訂之。第十三條 本設置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亦適用於教職員之相關問題。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並由  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桃園市龜山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組織表

類別 人數 職稱 性別 姓名
主任委員 1 校長 楊雅真
行政主管

(當然委員)

4 輔導主任 蔡琮炫
教務主任 孫樹弘
學務主任 黃慶化
總務主任 孫亦昀
行政教師

(當然委員)

2 輔導組長 黃雅鈴
生教組長 翁振元
教師代表 3 特教組長 張淑喜
專輔教師     林香吟
教師會代表 賴明塨
職員工代表 1 護理師 李昭華
家長代表 1 家長會長 黃思豪
學生代表 1 自治市小市長 蔡妙青

共計十三名(女性七名、男性六名)

 

附件二

桃園市龜山國小性別平等委員會工作執掌

組別 職稱 姓名 工作要項
總召集人 校長 楊雅真 相關會議之召集,相關工作之監督、考核。
副召集人 輔導主任 蔡琮炫 1.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劃,落實各組工作辦理。

2.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宣導活動。

3.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理念之研習,進行宣導與推廣。

執行秘書 輔導組長 黃雅鈴 1.蒐集有關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及影片,以供教學參考。

2.提供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訊與諮詢。

3.出席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研習。

4.蒐集統整相關法規與連絡事項。

5.規劃校內性平案件相關輔導期程。

教學組 教務主任 孫樹弘 1.研發性別平等教育教材、教法。

2.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課程與隨機教學之實施。

3.配合辦理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規畫與安排。

活動組 學務主任 黃慶化 1.成立校園危機處理小組,處理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2.教導學生有關生理衛生課程,防止性侵害事件發生。

3.配合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宣導活動:如學生海報、戲劇表演、相聲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

4.出席有關處理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的研習。

調查組 生教組長 翁振元 1.調查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2.協助辦理校內各項性平教育宣導。

環境組 總務主任 孫亦昀 1.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並標示危險勿入警告標誌。

2.辦理校園設施之安全防護作為。

3.營造安全、溫馨性別平等之教育環境。

資源組 家長會 黃思豪 1.協助社區資源利用與家長聯繫工作。

2.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1.本委員會依相關職務為當然委員,職務調整時委員資格相對更動,不得拒任或延任,並依本身職責協助事件處理與後續事宜。

2.本委員會除上述職責外,處理校園性騷擾與性侵犯申訴事件時,亦應依相關規定成立處理小組並召開相關會議。

3.所有委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遵守:

迴避原則:由主任委員提出或由委員自行書面呈請委員會核定

   保密原則:事件或會議內容除發言人(或指定代理發言人)外不得自行洩漏。   

 4.違反上述原則除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移送相關考核委員會議處之。